伏惟圣朝以“福”治天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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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亲密关系治理与家庭负担的政治社会学分析

摘要

本文考察中国政府对婚姻、生育和性表达的管理,如何与住房市场、婚配竞争及家庭照护分工结合,将亲密生活的需要转化为普通人的经济负担。文章采用文献综述与制度分析方法,重点讨论住房市场化以来的政策联系。本文认为,“性资源垄断”可以提示亲密生活中的权力问题,但不足以准确概括国家、市场与家庭的关系。证据较充分的是特定时期的生育惩罚、婚配竞争对家庭经济行为的影响,以及无酬劳动分配的不平等;将这些机制解释为政府统一设计的剥削计划,则超出了现有材料能够证明的范围。更有解释力的批判是:当公共权力影响家庭生活的制度条件,而家庭承担大量住房、养育和照护成本时,幸福承诺能够与成本转嫁同时存在。评价这种治理,应以个人能否平等选择、拒绝和退出为标准。

关键词:亲密关系治理;生育政策;婚配竞争;社会再生产;家庭主义;性自主

一 幸福如何成为治理问题

一个人希望拥有爱情、性关系和稳定家庭,这些愿望本身不需要政治解释。值得解释的是:为什么实现这些愿望会与住房产权、经济资格、人口政策和家庭义务如此紧密地联系起来?当个人必须为获得一种受到认可的生活而承受不断叠加的负担,社会学需要追问这些条件由谁设置,其收益与代价如何分配。

“伏惟圣朝以‘福’治天下”借用《陈情表》的句式,把讨论的焦点放在幸福与权力的关系上。这里的“福”,指向政策所倡导的家庭和谐、人口发展和生活安定。当幸福被定义为一种应当遵循的人生安排,政策便不仅提供帮助,也会规定什么样的亲密关系值得支持,什么样的选择需要解释。文章批判的是这种规定权可能造成的不平等。

“性资源垄断”需要首先经过概念上的修正。女性和男性都不是可以由国家分配的性资源;任何人也不因孤独、经济付出或婚姻身份而取得他人身体的使用权。可被考察的对象,是性自主的制度空间、婚姻及亲属身份的法律承认、生育服务的可及性,以及建立家庭所需的物质条件。国家能够强烈影响这些条件,但不能因此被直接描述为所有亲密关系的唯一供给者。

本文把“压榨”具体理解为一种不对称的成本承担:个人在缺乏可负担替代方案、议价能力和退出机会的情况下,承担金钱、劳动或照护责任,而其他主体从中获得收益。花钱买房、养育子女或照顾伴侣,本身都不足以证明剥削。关键在于负担是否可选择,收益如何分配,以及规则能否受到质疑和改变。

社会再生产理论提供了一个分析起点。所谓社会再生产,是维持人的生活、照顾家庭成员并养育下一代的活动。Fraser指出,经济生产依赖这些活动,却可能通过工作要求和成本转移损害它们的持续条件。[1] 将这一视角用于中国,需要考察公共政策、用人单位与家庭各自承担什么,不能仅从国家或资本的存在推定剥削已经发生。

二 生育权如何被转化为行政负担

亲密生活受到公共权力直接干预的明确例子,是曾经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制度。2002年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》规定,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需要缴费,计征与当地收入水平、实际收入及生育情节有关;逾期不缴纳还涉及滞纳金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[2] 在这一制度下,生育行为可以直接产生由行政机关确定的经济负担。

这项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出售性行为许可,但它使生育选择受到一种可货币化的约束。缴纳能力不同的人,面对同一类行政要求时,其生活承受力也不同。即使收费标准考虑收入,失去一笔可支配资金对于缺乏储蓄的家庭仍可能意味着教育、医疗或住房计划被迫调整。阶层效应的大小,应结合各地收费标准、家庭收入与实际支出资料检验。

将这一制度批判为压迫,也不需要把征收收入说成官员私产。原办法要求收入及滞纳金上缴国库。[2] 可以据此提出的批判是:国家曾经利用生育规则对家庭实施强制性财产负担;若进一步指控具体部门侵吞或为创收而选择性执法,则应另行提供审计、裁判或调查证据。行政强制与个人贪腐是不同的问题。

人口政策还可能通过长期结构变化影响婚配。Ebenstein利用人口普查和生育罚款在地区、时间上的差异,发现严格生育控制与性别选择及出生性别比失衡之间存在联系。[3] 这支持一种政策与既有重男偏好相互作用的解释,而非“政府为了抬高婚价而故意减少女性”的动机判断。有关研究也提醒,晚登记和漏报能够解释一部分统计上的女性缺口,不能将所有缺口都当作堕胎或死亡。[4]

必须标明这一过程的时间边界。2021年的中央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,并要求户口登记、入学和就业等事项不再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。[5] 因而,上述征费机制属于需要追究和理解的历史制度,不能直接写成今天仍在全国实施的常规政策。取消限制是实质变化,但人口结构、家庭资产和对政策的信任不会因此立即恢复到原先状态。

三 性管制如何界定亲密生活的空间

性治理也涉及对性交易和性表达的限制。2025年修订、2026年起施行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继续将卖淫、嫖娼及法定范围内的淫秽物品制作、传播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。[6] 这些规则说明,公共权力能够决定某些性活动及表达进入什么样的法律空间。法律约束的对象有明确范围,一般的成年人自愿非婚亲密关系与商业性交易并不等同,买房结婚也并非性亲密的法定前提。

为这些限制辩护的有力理由,是防止强迫、剥削和未成年人受害,保护个人免于被他人利用。批判性分析应当检验限制是否服务于这些目的,是否清楚区分暴力胁迫、成年人自愿行为与一般性知识表达,以及执法负担由谁承担。仅凭“保护”这一名称,无法证明每一种限制都必要;仅凭存在限制,也无法证明其真实目的就是制造婚配稀缺。

可以提出但仍需验证的机制是:当可安全选择的亲密生活方式较少,而婚姻又承载社会承认、照护安排和代际期待时,人们更可能把多种需要集中到结婚这条路径上。性需要在这里与归属感、生活安全及家庭认可交织。若把它们全部压缩成购买性接触的欲望,就会误读人们为什么结婚,也会忽略女性及性少数群体面对的约束。

因此,禁止性交易与房地产需求之间,不能凭直觉画上一条已经得到证明的因果线。要建立这种联系,需要能够识别政策变化如何改变个人选择的资料。本文把“替代路径收缩”保留为研究假说,同时把主要论证落在证据更明确的婚配竞争与家庭经济行为上。

四 婚配竞争如何进入住房和劳动市场

住房市场化为家庭负担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制度背景。1998年的住房改革文件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。[7] 随着家庭更多通过货币和市场取得住房,居住条件便更直接地依赖收入、积蓄、代际转移和信贷。住房可以同时承担居住功能与经济能力的展示功能;后者使婚配期待能够进入资产竞争。

Wei和Zhang提出的“竞争性储蓄动机”提供了直接相关的经验证据:在其研究的中国样本中,性别比失衡会加剧婚配竞争,部分有儿子的家庭因而增加储蓄,以改善儿子的相对婚配条件。[8] Wei随后对相关研究的介绍还讨论了住房地位竞争,以及更多劳动投入等行为反应。[9] 这些发现支持婚配压力具有经济后果,其适用范围受样本时期与地区条件限制。

这种竞争具有集体困境。某个家庭增加住房投入,可能改善自身的相对位置;若其他家庭相继增加投入,原来的优势就会减弱。竞争可以使参与者付出更多,而不会按同样比例增加所有人获得满意关系的机会。由此增加的储蓄、工作和资产投入,不应直接被当作生活改善。婚配焦虑能够成为经济活动的动力,也可能伴随休闲、消费和自主性的损失。

公共权力与这条链条的关系,需要具体到土地和财政制度。财政部刊载的金巢开发区材料,将供地计划、土地招拍挂、出让金征收与财政预算明确连接起来。[10] 这个地方材料表明,住房开发所依赖的土地交易能够进入地方财政运作。在存在这类联系的地方,婚配带来的住房需求可以经由市场传导,与土地收入和开发活动发生联系。是否有政府主动利用婚配焦虑刺激需求,仍需要直接的地方政策证据。

家庭支付的资金也不能统称为政府利润。购房款涉及土地、建设、融资等成本及不同主体的收益,家庭获得的住房本身还是一项资产;土地收入亦可能用于征拆、开发和公共支出。更准确的批判是:当一部分人已经持有资产,而另一些人必须为建立家庭进入住房竞争时,制度可能放大既有财富差距。这里需要核算谁获得净收益、谁承担风险,而不能把交易总额当作被掠夺的数额。

债务还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实际议价能力。当一个家庭缺少储蓄替代和公共保障,却需要持续还贷时,停工、换岗或拒绝加班的成本会上升。这是由家庭现金流约束推出的机制判断,不是本文已经估计的因果效果。它提示我们:解释劳动服从时,除了工作场所里的管理权,也需要研究家庭之外看似私人的生活门槛。

五 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幸福的代价

以“男人被迫花钱娶妻”概括整个过程,会把共同承受制度压力的人误写成彼此的主要压迫者。男性的婚房和收入压力,需要与女性承担的生育、照护及职业机会成本放在同一分析中。家庭也不是一个利益完全一致的主体:钱由谁出、房产由谁持有、照护由谁完成、冲突时谁更容易离开,都会改变负担的实际分配。

国家统计局2024年第三次全国时间利用调查显示,在无酬劳动参与者中,男性每日平均用时为1小时52分钟,女性为3小时29分钟。[11] 这一口径是参与者平均,并非所有男女的平均;无酬劳动也不只包含育儿。数据表明参与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性别差距,政策、收入和家庭规范对差距的贡献仍待分解。

公共服务与家庭劳动之间的联系,可以通过一个明确的反事实理解:若同样的照护工作由可负担的公共或社会服务承担,家庭成员就不必用等量的私人时间补足。反之,当照护需求没有相应支持时,成本通常不会消失,只会表现为家庭支出、减少就业或牺牲休息。中国已有的教育、医疗、养老保障,其覆盖与质量也应纳入这笔成本账。

从本文的理论视角看,如果生产部门需要劳动者稳定就业,人口政策需要下一代,而照护责任主要由家庭自行协调,社会运行便可能依赖家庭成员难以拒绝的付出。感情使照护成为有意义的生活,也可能使拒绝承担不公平责任变得困难。以爱为动机,不足以证明责任分配就是公平的;同样,无偿照护本身也不等于受剥削。判断仍然取决于自主性、支持条件和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。

这也是为什么,把女性当作可供分配的“性资源”会破坏批判本身。它把对自主生活的要求改写为某些人获得配偶的资格,最终仍然要求另一些人让渡身体和劳动。能够同时回应男女处境的分析,应当关注普通人如何争取可负担的居住、合理工时、照护支持及平等的关系选择。

六 从限制生育到鼓励家庭的政策转向

近年来的政策转向,是检验本文命题的重要反证。2021年的中央决定同时提出减轻养育负担和维持适度劳动力规模等目标。[5] 这说明家庭生活与人口经济目标确实被放在同一政策框架内,但文件并未证明支持家庭只是虚假的借口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重合,关键在于发生冲突时个人的选择是否仍受尊重。

2025年实施的新《婚姻登记条例》不再把户口簿列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,并明确婚姻登记不得收费。[12] 同年出台的育儿补贴制度,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补贴,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。[13] 这些措施确实降低了部分手续或经济负担,因此,“国家在所有环节都只索取而不支持”并不符合事实。

然而,降低结婚手续成本,与降低长期家庭生活成本,是两件不同的事。补贴是否足以改变养育处境,取决于当地照护价格、家庭收入、就业安排及其他保障。衡量其实际作用,需要比较补贴与家庭净负担的变化。更值得批判的是一种评价偏差:若只以增加婚姻或出生数量衡量成功,拒绝婚育者的处境及已经承担照护者的生活质量便容易被忽略。

退出条件同样重要。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对登记离婚设置三十日的申请撤回期间,期满后还需按规定共同申领离婚证;这不是所有诉讼离婚一律必须等待的规则。[14] 它客观上延长了部分当事人通过登记终止婚姻的程序。至于它减少了多少冲动离婚,又给已经决定离开的人增加了多少成本,应由相应证据评估,不能用“家庭稳定”直接替代评估。

婚姻法律也包含对子女和个人权利的保护。《民法典》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。[14] 因此,政策批判必须区分法律规定、办理条件与实际执行。进一步考察权利是否平等落实,才能判断制度规定与实际待遇之间的落差,并确定哪些规则或做法应当改变。

七 结构性解释的力量与证据边界

与“政府统一垄断性资源以榨取财富”相比,国家、市场与家庭相互作用的解释更能容纳上述事实。国家制定生育及婚姻规则,地方政府承担各自的财政与治理任务,企业追求收益,家庭寻求安全和代际延续。这些行动不需要出自一份共同计划,也可能形成互相强化的压力。指出这一点并不免除政府责任:规则制定者仍须对可预见、可纠正的制度后果负责。

纯粹的文化解释同样不足。父权观念和传宗接代的期待有其历史延续,但无法独自解释行政收费的产生、废止或住房取得方式的转变。纯粹的市场解释则能说明资产竞争的一部分,却无法把生育处罚、法律身份及公共服务条件说成个人之间自由交易的结果。国家解释的优势,在于揭示规则与分配;它的边界,在于不能将一切社会结果都归结为单一国家意志。

本文没有开展新的问卷、访谈或因果估计。法规材料可以确认制度权限和明确负担,已有研究可以支持特定样本中的行为机制;这些证据尚不能识别整条链条的总效果。若要检验“替代生活方式受限是否增加家庭经济负担”,需要比较具体改革前后的群体差异,并处理收入、迁移、年龄结构及同期经济变化等混杂因素。

这一解释也应允许被反驳。如果可负担住房、托育和照护支持的改善,并未减少家庭的相应负担,就需要重新检查成本转嫁机制;如果放宽某项亲密关系限制并未改变婚育或劳动选择,也应放弃其必然增加服从的判断。

八 幸福应当以可选择的生活来衡量

现有材料可以支持的结论是:中国的亲密生活受到行政规则、资产分配与家庭分工的共同塑造。其中,曾经的生育处罚直接形成财产负担;婚配竞争能够推动部分家庭增加经济投入;照护责任则在家庭成员之间呈现不平等分配。当这些机制叠加,而个人缺乏替代方案和退出能力时,以家庭幸福为名的社会安排就可能产生压榨性的后果。将这种后果一概解释为国家对性的全面垄断,则失去了必要的区分。

对这种治理的批判,应当落实为可检验的要求:住房与基本服务能否支持不同家庭形态,劳动者能否有时间维持关系,生育与照护成本是否得到公平分担,个人能否在不受惩罚和羞辱的情况下拒绝婚育或结束关系。提供支持不应以取得个人身体和人生安排的支配权为代价。

“以福治天下”的危险,在于掌握规则的人可以替他人定义幸福,却不必等量承担实现它的代价。能够成立的幸福承诺,应当允许人们决定自己需要怎样的生活。一个人不必先成为合格的购房者、配偶或父母,才有资格获得有尊严的生活。

参考文献

网络资料检索日期:2026年9月13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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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EBENSTEIN A. The “Missing Girls” of China and 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the One Child Policy [J].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, 2010, 45(1): 87–115.

  4. SHI Y, KENNEDY J J. Delayed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ying the “Missing Girls” in China [J]. The China Quarterly, 2016, 228.

  5. 中共中央 国务院.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[Z]. 2021-06-26,2021-07-20公布。

  6.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.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[Z]. 2025-06-27修订,2026-01-01施行;第78、80条。

  7. 国务院.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[Z]. 国发〔1998〕23号,1998。

  8. WEI S J, ZHANG X. The Competitive Saving Motive: Evidence from Rising Sex Ratios and Savings Rates in China [J].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, 2011, 119(3): 511–564;链接为NBER工作论文版本及发表信息。

  9. WEI S J. The Competitive Saving Motive in China: Implications for Savings, the Current Account, and Housing Prices [EB/OL]. NBER Reporter, 2018-07-02.

  10. 财政部网站. 金巢开发区财政局“四个强化”经营好土地财政 [EB/OL]. 2012-05-09.

  11. 国家统计局. 第三次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(第三号) [EB/OL]. 2024-10-31;无酬劳动领域参与者每日平均时间。

  12. 国务院. 婚姻登记条例 [Z]. 国务院令第804号,2025-04-06修订,2025-05-10施行。

  13.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.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[Z]. 2025-07-28公布。

  14.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.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[Z]. 2020-05-28通过,2021-01-01施行;第1071、1077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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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26-09-13